重庆女老板为情豪掷300万助已婚情人离婚,同居一年分手后反目成仇,一场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,最终闹上法庭。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,属无效赠与,判决前妻陈某需返还。
以下是关于重庆女老板朱某某与男下属何某婚外情引发的300万元财产纠纷案件的详细分析,综合多篇报道及法律判决:
一、案件背景与核心情节
1. 情感纠葛与金钱介入
朱某某(女老板)与已婚男下属何某因工作关系发展婚外情,并计划各自离婚后重组家庭。为促成何某离婚,朱某某代其向原配妻子陈某支付300万元作为"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"。
- 支付细节:分两次转账(先200万,后100万),款项直接打入陈某账户,转账附言明确标注"离婚补偿"。
- 后续发展:何某与陈某离婚后,朱某某与何某同居一年,但因感情不合分手。朱某某认为"人财两空",起诉要求陈某和何某返还300万元。
2. 原配的反击与关键证据
陈某提交一段录音证据,证明朱某某代何某支付300万元是为破坏其婚姻,且何某曾写下欠条承认借款关系。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款项性质为"代何某履行离婚义务",而非单纯赠与。
二、法律判决与争议焦点
1. 一审判决:支持返还
法院认定朱某某支付300万元的行为旨在破坏他人婚姻,违背公序良俗,属无效赠与,判决陈某返还全部款项。
2. 二审改判:驳回诉求
- 关键认定:法院通过转账附言、录音证据及欠条,认定300万元实为朱某某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,而非赠与。
- 法律依据:援引《民法典》第985条,指出"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,不得请求返还",即朱某某基于不正当目的支付款项后反悔,不应得到法律支持。
三、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
1. 公序良俗原则
朱某某的行为直接干预他人婚姻关系,破坏家庭伦理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153条关于"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"的规定。
2. 诚信原则与"不法原因给付"
二审法院强调,朱某某在完成支付后主张无效返还,违背诚信原则。根据民法理论,"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"(如贿赂、赌债等)不得请求返还,以防止鼓励不法行为。
四、社会反响与案例启示
1. 公众舆论
- 网友普遍认为陈某"维权成功",但对其家庭破裂表示同情,称"300万买不来幸福"。
- 朱某某的行为被批"既破坏他人婚姻又贪心不足",二审判决被视为对"爱情买卖"的警示。
2.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
案件折射出婚外情中财产纠纷的复杂性:
- 金钱干预婚姻的无效性:法律明确否定以金钱破坏婚姻关系的合法性。
-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:陈某通过录音等证据扭转案件走向,凸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作用。
五、反思与警示
1. 婚姻的严肃性
案件警示: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,任何试图通过金钱或胁迫手段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均属违法,且可能面临财产损失与道德谴责。
2. 法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
二审判决通过"不法原因给付"理论,阻却朱某某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,体现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及对诚信原则的坚守。
总结
此案成为婚外情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,其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底线的捍卫,也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链与法律原则的综合运用。对于公众而言,案件再次印证:婚姻不可交易,情感需以尊重为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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